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

丹东新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与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2民初590号
原告:丹东新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江城大街310号805室。
法定代表人:满春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敏,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太伟,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东新时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新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46元,减半收取24273元,由原告丹东新时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赫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