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莞市裕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2民初961号
原告:***,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泽峰,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裕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祝细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玉,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昱,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连新荣,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晔,辽宁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太伟,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惟尔思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828号1至3层。
法定代表人:连新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晔,辽宁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太伟,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戎亚军与被告东莞市裕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丹东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惟尔思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爽
审 判 员  王 敏
审 判 员  王正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闫婧茹
书 记 员  田金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