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万事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万事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执110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辽宁万事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海城市腾鳌镇黄土村。
被执行人: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0MA0QDPF99T,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洋。
本院在执行辽宁万事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峰
审判员 王 祺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