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万事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万事达电力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辽宁东北摩尔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万事达电力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辽宁东北摩尔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0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鞍千执字第0051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万事达电力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黄土村。
法定代表人崔司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哲,系辽宁汇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住址: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辽宁万事达电力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诉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鞍千二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鉴定费355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4)鞍千二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常旭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