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624民初324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丹东市振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毕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