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因与某某高、丹东雅饰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丹立二民申字第000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XX虎,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丹东雅饰豪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振五街万和家园100-4号。
法定代表人:唐恩来,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战术,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丹东雅饰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006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系**高雇佣的劳务人员并非*战术雇佣的劳务人员,**在施工中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当由***承担。丹东雅饰豪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知***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仍发包给**高,其对于波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该调解书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另本案调解书亦违反自愿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李文高提交意见称:本案民事调解书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调解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丹东雅饰豪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民事调解书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调解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战术提交意见称:同意**意见,本案应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调解笔录有**签字,民事调解书由于波签收。虽然**陈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提出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该调解书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沈维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鄂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