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603执77号
申请执行人:赫某某,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赫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做出的(2019)辽0603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
经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均无余额可供本案执行。
经向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经向丹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及相应利息,现强制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经合议庭合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603民初967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鄂斌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