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604民初878号
原告:杨某,男,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杨某某。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侯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