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赫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辽0603执77号之九

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03民初96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O年一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一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19)辽0603民初967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