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03民初1981号
原告:**,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