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322执191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建平新翔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辽宁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建平新翔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5)建万民初字第05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因(2015)建万民初字第05935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191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