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322执125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平县发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平县发达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建白民初字第05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12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庞然
执行员孟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