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丹东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平正新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322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平正新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京沈街东段。
投资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丹东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平正新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建白民初字第05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6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