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1302执193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丹东市镇安区临江后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卢丽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维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200-26号。
法定代表人:孙艳,经理。
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的(2017)辽1302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辽宁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朝勋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