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12执480号
申请人:辽宁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华立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天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华立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本院在执行(2017)辽02民终781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辽宁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华立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分公司、大连华立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标的12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212执48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科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