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辽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9381号之一
原告: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七星大街61-85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竟竹、金畔,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昆明北街24号。
法定代表人:顾金山。
被告:辽宁承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252号189幢东侧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俊承。
被告: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纬。
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受理原告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辽宁承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天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