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8189号
原告:**,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刘莹敏(实习),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55522157E,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七星大街61-85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竟竹,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210103088962879C,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5号西楼1、2、4层。
法定代表人:滕寿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斐,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与被告**、**、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00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广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