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6283号
申请执行人: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七星大街61-85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执行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永波
审判员 路东波
审判员 刘思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洪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