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3民初14649号
原告:***,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沈河区。
被告: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高官台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翠玉与被告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翠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翠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翠玉负担。
审判长仲芳雪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