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04民初415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南洋经济区环保产业园经五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辽1204民初4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保全金额50万元,期限1年。申请人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孙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