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0182执44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思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关于执行***与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101706元。至此双方之间就本案别无任何纠纷。现就(2020)豫0182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