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2民初6787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斌,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思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新,辽宁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国电荥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城关乡国电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国电荥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荥阳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斌,被告中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新,被告国电荥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蕊、孙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00550元及以此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之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中顺公司承包被告国电荥阳公司部分工程项目。2019年9月,原告经人介绍联系到被告中顺公司项目经理***,进入位于荥阳市科学大道与国电大道交叉口国电荥阳公司厂区内提供劳务,主要从事热控检修工作。2019年12月8日工程完工后,原告向被告讨要劳务费,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支付。2019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证明欠原告劳务费10055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劳务费,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故诉讼依法处理。
中顺公司辩称,中顺公司将从国电荥阳公司承包的检修工程分包给被告***,原告系***雇佣,要求中顺公司给付劳务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依据的“工资欠条”上的公章不是中顺公司加盖,也未经中顺公司追认,应属无效;原告和另五人均系***雇佣,原告无起诉的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
国电荥阳公司辩称,国电荥阳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国电荥阳公司与中顺公司签订的工程检修合同,除质保金尚未到支付节点外,已经履行并结算完毕,要求驳回原告对国电荥阳公司的诉请。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国电荥阳公司(甲方)与中顺公司(乙方)签订《#2机组A级检修A标段合同》,约定中顺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国电荥阳公司#2机组A级检修工程A标段的检修工程;项目费用5190957元,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调整过税率后的合同总价;本工程质保金为5%,质保金支付时间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后,待12个月满相关竣工资料完成后付清;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分包等内容。2019年6月10日,中顺公司与***签订《荥阳电厂#2机组A修A标段检修工程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承包给***,指定刘鹏(中顺公司人员)为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经理,总价款3000000元。2019年9月,原告***与工友王铁军、李少峰、郭敏超、李光辉、朱超等人经人介绍到***承包的案涉工程从事热控检修工作至工程完工,期间,***等人工资均由***以微信转账等方式统一支付给***。2019年12月14日,***对下欠***等人的工资结算后给***出具工资欠条一份,载明:***是我公司员工。现因资金周转困难,尚欠该员工2019年工资100550元。中顺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不给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及时支付劳务费100550元及以此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之间的债务利息。
另查明,2019年12月18日,国电荥阳公司对中顺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国电荥阳公司与中顺公司同时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量结算,金额为5140311元,实付款4883295.44元,余质保金257015.56元未付。
本院认为,***承接中顺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雇佣***等人从事热控检修劳务,应向劳务提供者及时支付劳务报酬。***对***等人的工资统一支付给***且就结欠工资给***出具欠条,***有权主张。***主张的劳务报酬100550元,经审理认定属实,要求***支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等被告支付债务利息,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中顺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且在***出具给原告的工资欠条上加盖印章,中顺公司未能提供其与***之间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完全支付工程款的有效证明,应对***结欠***等人的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国电荥阳公司辩称余欠中顺公司的质保金尚未到支付节点,经审查属实,予以采信。中顺公司辩称原告依据的“工资欠条”上的公章不是中顺公司加盖,也未经中顺公司追认,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款100550元;
二、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6元,由***、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慧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汶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