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省泽硕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1157号 申请人:**省泽硕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海尔大道与兴民路交汇处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解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省松原市宁江区。 **省泽硕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省泽硕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