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1157号
申请人:**省泽硕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海尔大道与兴民路交汇处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解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省松原市宁江区。
**省泽硕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省泽硕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中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