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新自动控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中新自动控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109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新自动控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审结。该案(2015)*商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币1296375元且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执行费15211元已依法收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商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