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新自动控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中新自动控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执34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4年8月11日出生,住鞍山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辽宁中新自动控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07268342820,住所地高新区科技路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中新自动控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执行依据未生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304执3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明
审判员 王 祺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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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姜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