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宗传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宗传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民申5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宗传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原审第三人:**,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辽宁宗传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传矿业)因与被申请人*延丽、原审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4民终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宗传矿业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其与*延丽签订的《房屋定购书》合法有效错误,其并未收到***向其交付的购房款。案涉房屋系*延丽基于原审第三人**抵顶工程款的顶账房方式取得,但申请人已超额向**支付工程款,以房顶账行为存在重大误解,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定购书》应予撤销。因案涉商品房买卖行为缺乏抵顶工程款的事实基础,**亦未将房款向申请人交付,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审判令其为***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原审第三人**购买宗传矿业开发的案涉房屋,购买方式为工程款顶账房。宗传矿业亦与*延丽签订了《房屋定购书》,并为***开具了已一次性交付购房款的收款收据,该收款收据上亦加盖宗传矿业的财务章。原审依据上述事实认定*延丽与宗传矿业签订的《房屋定购书》合法有效,并判令宗传矿业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房产证,并无不当。关于宗传矿业提出“其与*延丽签订案涉《房屋定购书》存在重大误解,其已超额向**支付工程款,案涉房屋买卖行为已缺乏以房抵工程款的事实基础,且**未将***购买房屋的房款向其交付,应当撤销案涉《房屋定购书》”的申请再审理由,因其是否存在超额向**支付工程款与本案纠纷没有必然的联系,系其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宗传矿业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宗传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姜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