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103民初411号
原告***,男,194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男,住辽宁省大洼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盘锦大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陈家乡人民政府一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盘锦大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盘锦大鼎建筑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造成无法对本案进行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6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艳
代理审判员常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