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腾跃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原告营口嘉禾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腾跃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803民初2423号
原告:营口嘉禾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西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盘锦腾跃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宋刚,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营口嘉禾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腾跃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营口嘉禾气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嘉禾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3元,减半收取计1456.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董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