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豪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大豪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枫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4民初4908号
原告:沈阳大豪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枫嘉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原告沈阳大豪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枫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沈阳大豪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大豪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10元,减半收取6105元,由原告沈阳大豪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