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豪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大豪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辽0103民初14449号
原告:***。
被告:沈阳大豪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
法定代表人:宫华。
委托代理人:苗卉,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沈阳大豪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罗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美慧、王唤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大豪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苗卉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7月28日左右安装俪锦城四号楼、十四号楼门窗,当时说安装完结账,共计8200元,先后讨要10多次,就是答应结清,就是不给,11月份打的欠条,印的公章,由于没有写上原告我的名字,12月2日换的欠条,填上了我的名字,当时答应12月20日结清,至今没结,前后5个多月,被告所说的安装玻璃有问题,不是我起诉的这两批玻璃,我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2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沈阳大豪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安装的门窗有问题,原告修复后15天内同意给付原告欠款,因为玻璃的问题房主欠我公司6000元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6年7月为被告安装丽锦城4号楼、14号楼门窗,被告一直未付给原告承揽费,2016年12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俪锦城四号,十四号楼门窗款,共计8200元(捌仟贰佰元整),力争12月20日结清”。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原告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提供了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足证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报酬的事实,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上述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安装窗户玻璃有问题,原告否认,且被告未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故对被告的该抗辩,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大豪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门窗款82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沈阳大豪尔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舒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