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398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
法定代表人:宫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胡台镇大昂帮牛村526号。
法定代表人:史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9934.3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未实际采取,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路东波
审 判 员 姬中群
代理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