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21205号
原告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诉被告沈阳浩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永昌
人民陪审员 白晟昊
人民陪审员 王晓乐
书 记 员 谢明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