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丽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万丽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702执409号
李某某:
河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某与河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区劳仲案字(2020)1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河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2497.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746.8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5296.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296.25、医疗费5229.83元、护理费300元、伙食补助费810元、交通费3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李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2497.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746.8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5296.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296.25、医疗费5229.83元、护理费300元、伙食补助费810元、交通费300元,执行费2202元,以上共计155679.08元。但被执行人河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依法扣划其存款155679.08元。本院扣收取执行费2202元,其余153477.08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支付,李某某同意全部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河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