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丽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万丽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   陕07**民初927号之二
 
原告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XX村XX组,组织机构代码91610700050416514M。
法定代表人宋世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X路XX号XX号楼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2219305T。
法定代表人杨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34元,减半收取56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全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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