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丽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蒋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21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5日生,汉族,住义马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蒋留,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江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78号。
被执行人:河南万丽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18号院8号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221930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蒋留,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渑池县林业局,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21005812411K。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与蒋留、河南万丽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渑池县林业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留、河南万丽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渑池县林业局未按(2017)豫122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8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后,被执行人缴纳全部执行款,2018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领走执行款77050元,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22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