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4150号之二
原告:江苏久恒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463969627,住所地靖江市孤山镇清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吕明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肯创鑫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46460927H,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项玉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恒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肯创鑫鼎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恒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倩云
书 记 员 刘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