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1331号
原告:汇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陈流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琦,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鑫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项玉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创鑫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汇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硕
审 判 员 刘露路
人民陪审员 孙丽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