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泰和丰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洛斐尔建材有限公司、沈阳泰和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辽0102执208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号22-1、22-37、38、39。
被执行人沈阳泰和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曹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泰和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764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共计人民币39377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19年3月20日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余额远不足偿还申请人债务,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9年8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计晓光
执行员  王 飞
执行员  王诚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