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0718号
原告***,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沈阳天港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43818358,住沈阳市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727室。
法定代表人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轶瑛,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诉被告沈阳天港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