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3民初15780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沈阳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6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7152271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迟海峰与被告沈阳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2019年6月17日,原告迟海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迟海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迟海峰负担。
审判长刘思国
审判员仲芳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