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科博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维科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沈阳中科博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343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维科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东陵区祝家街道本街。
法定代表人:刘兴家。
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博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2755516785Y,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17-8号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王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维科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中科博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沈阳维科真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34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晓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