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科博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科博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的(2022)吉0291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履行(2022)吉0291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中科博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60623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825元、并承担执行费48462.33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2年7月5日、2022年9月19日、2022年10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注册信息、银行存款、证券、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开户、保险、民政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2年7月5日,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2022)吉0291执4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1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二年。因该设备均为污水处理设施,涉及民生保障,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5、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来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称目前企业正在改制,暂时无能力履行;
6、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7、因疫情原因,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吉0291执4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