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3民初15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沈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沈阳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88,55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份,原告受被告雇用,在沈北新区道义吾悦华府B2项目做消防工程电工,当时约定每天350元,按月开资,2022年7月份,工程结束,被告没有给支付工资,经地多次进行催要,沈北新区农民工维权中心多次协商,被告给出具一份某某某某消防电工资表欠原告88,550元,但至今未能给付工资,据原告所知,本工程是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分包给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并转包给***,据***说该工程没有进行结算,所以原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时给付。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与(2024)辽0113民初150号、(2024)辽0113民初154号、(2024)辽0113民初156号案件具有高度关联性,为便于查清事实,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辽0113民初15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