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002民初175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辽阳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529-7号楼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中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西路10甲3号6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阳市白塔区南门街道办事处,住所辽阳市白塔区南新华路512-22.
负责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阳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中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市白塔区南门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10.00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4105.00元,退还原告4105.00元,由原告***负担。
保全费28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