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民初174号
原告:***达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橡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相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艳,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家,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凤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家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达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5元,减半收取7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年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