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隆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隆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成红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2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营口市站前区东新路37甲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807075700。
法定代表人:佟恩来
被执行人:成都成红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75号51幢1楼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721508965。
法定代表人:李萍。
本院在执行营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成红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庆来
审判员  许 娇
审判员  仲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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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