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隆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西津西路祥龙建材租赁部、营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4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津西路祥龙建材租赁部,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09号。
经营者:赵祥龙,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萍,甘肃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公园路11-2号6098室。
法定代表人:佟恩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寿杰,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富文,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西津西路祥龙建材租赁部(以下简称建材租赁部)因与上诉人营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建材租赁部、营口公司均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津西路祥龙建材租赁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26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营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石 林
审判员 王锡东
审判员 马忠贤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