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身份证号3714811989********),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焊工,住山东省乐陵市朱集镇接骨*村**,现住七台河市如意家园小区**楼****。
被告:***(身份证号2103211981********),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富家镇北站村**,现住辽,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百利华府小区iv>
被告:***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营口老边去国税家属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兵诉被告***、被告***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目前伤情不能进行司法鉴定为由,于2019年10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兵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