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大连德兴机械涂装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2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3日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娜,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德兴机械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蓉花山镇源发村。
法定代表人:韩奎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林存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德兴机械涂装有限公司、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9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荣峰
审判员  曾国救
审判员  宁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