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原告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4民初2075号
原告: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部园区(安镇)东盛路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63575902H(1/1)。
法定代表人:吴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83929E。
法定代表人:闵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志钦,男,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天龙科技炉业(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